甲方(委托方):江苏师范大学
乙方(受托方):厦门贝科新碳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师范大学(甲方)委托厦门贝科新碳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进行碳14检测,以协助甲方完成研究项目。所有的样品均为木炭和植物。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定:
双方义务:
乙方收样后会尽快转寄到乙方美国合作实验室(BETA ANALYTIC INC)进行分析测试,所有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乙方需尽快合理回复。
乙方美国合作实验室按照ISO/IEC 17025:2017标准完成所有样品的测试工作,并在测试工作结束后向甲方提供所有样品的分析测试结果。
款项支付
乙方美国合作实验室在预处理完成后确定具体的测量费用,乙方开具增值税含税发票给甲方,甲方需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完成付款。
甲方根据合同电汇付款至乙方公司帐户。(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厦门贝科新碳进出口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市湖里支行
帐号:424760928278
有限责任
乙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样品信息及测试数据、分析结果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使用任何方式转让其他单位及个人。
如果由于乙方(包括乙方美国合作实验室)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或违背合同等,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责任仅限于赔偿相应的测试费用。
甲方承诺所提供样品不含任何人工辐射的标记物,若因甲方所提供样品问题给乙方或乙方美国合作实验室实验仪器造成损坏,甲方需承担相应赔偿。
乙方将使用可靠的第三方快递寄送甲方样品至美国合作实验室,若由于第三方快递原因导致样品丢失,乙方和美国合作实验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协议生效:
协议将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刻生效,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
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方针签此协议,合作期间若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江苏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签字时间:
乙方(公章):厦门贝科新碳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签字时间: